0991-2826979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战略性制度。它是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在草案上报审批前,对其环境可行性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的过程。其核心是协调,确保发展目标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避免因规划不当带来的区域性、累积性环境问题。这项工作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根据规划的类型不同,工作内容和成果形式有所区别:
1、规划类型识别
首先确定规划是否属于应进行环评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
(1)综合性规划:如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2)专项规划:指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简称“十专项”)。
2、评价成果编制:
对于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内容需包括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以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
对于非指导性的专项规划,应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需包含实施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对策措施,以及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3、公众参与
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批前,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4、跟踪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还需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发现问题的,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1、审查部门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2、审批机关
规划审批机关(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将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3、责任主体
规划编制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前置条件
需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或需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审查机制
审查小组的专家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2,审查意见需经3/4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3、决策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不予采纳的,需逐项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4、简化联动
已经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评内容可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避免重复评价,有效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