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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必须编制、评审、备案、实施的法定环境安全管理文件,用于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兵团管理特点,其工作性质、服务内容、管理部门及管理要求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油气、化工、矿山、园区等高风险企业,必须编制预案并备案,未按规定执行属于环境违法行为。风险防控属性以环境风险评估为基础,识别泄漏、火灾、爆炸、污染扩散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源头,明确应急组织、处置流程、物资保障,实现早发现、早预警、快处置、少损失。
1.收集环评、风险评价、工艺物料、厂区平面、敏感目标(水源地、居民区、自然保护区、河流绿洲等)及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法规标准。
2.识别风险物质、风险单元、事故情景,分析影响途径与危害程度,确定环境风险等级,明确重点防控部位。
3.调查内部应急队伍、物资、装备、设施及外部消防、医疗、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兵地联动资源。
4.综合应急预案编制:总则、组织体系、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针对水、气、土壤、危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件分类处置;针对储罐、管线、危废库、生产装置等关键岗位的实操流程。突出新疆兵地联动、低温防冻、沙漠与绿洲防控、水源地保护等内容。专家评审与修改完善组织生态环境、应急、安全等领域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完成修改。
5.备案材料整理与上报按属地要求提交预案文本、风险评估、资源调查、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完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6.培训、演练与修订服务提供全员培训、应急演练方案与评估、预案定期修订,确保持续适用。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预案备案、监督检查、执法监管。应急管理部门统筹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参与联合应急、演练指导、事故处置协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对兵团辖区内企业实施独立备案与监管,兵地企业实行兵地协同管理。
1.编制要求
必须依据国家导则及自治区、兵团预案要求编制。内容真实、贴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强化兵地联动与区域环境特点。与消防、安全、园区等预案相互衔接。
2.风险评估与资源调查要求
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与重点防控内容。必须开展应急资源调查,明确内部能力与外部依托资源。
3.评审与备案要求
预案须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备案,预案发布或修订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以往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尾矿库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须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的企业,向兵团所属师市、团场相应管理部门备案。对于新建项目,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完成备案。
4.实施与运行要求
建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留存培训记录。每年至少开展1 次应急演练,形成演练评估报告。建立应急物资台账,定期维护更新。
5.修订与更新要求
原则上每 3 年至少修订一次,工艺、原料、规模、环境敏感点、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事件、演练发现重大问题后,应及时修订并重新备案。
6.监管与责任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未编制、未备案、未演练、预案不实等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实施行政处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预案启动响应、处置不当造成危害扩大的,依法追究责任。
新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是法定、强制、闭环式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突出兵地协同、干旱区生态保护、极端气候应急等区域特点,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备案监管,要求企业做到编制合规、评审到位、备案及时、演练有效、持续改进,是企业合法运营、防范环境风险的核心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