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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37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晌后评价技术导则(DB65_T4321-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682号
HJ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16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96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
1、特定行业项目:主要针对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
2、穿越敏感区的项目: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3、高环境风险项目:这一点与你之前关注的盐化工下游领域直接相关,即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建设项目:
(1)有重大环境风险;
(2)建设地点敏感;
(3)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常规时间: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应当开展。
特殊时间: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另行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具体时限。
此外,如果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建设单位也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在原审批的管理部门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