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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确立了“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是生产建设项目投产前法定核心文件,核心是核验水土保持设施建成质量、防治效果与运行能力,确认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达标合规。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为法律底线、GB 50433 等国家标准为技术准则,实行“自主验收、公开报备、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闭环管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53 号),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完成验收并报备,未验先用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2.是项目从建设期转入生产运营的水土保持合规门槛,证明设施与方案批复、设计要求一致,防治指标(治理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等)达标。
3.全面总结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监测、监理情况,是后续监管、运维与责任界定的核心依据。
4.验收报告需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的重要凭证。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直接组织竣工验收,但验收组中应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验收鉴定书。
3.开展现场查勘,核验工程措施(截排水沟、挡渣墙、沉沙池等)、植物措施(植被恢复)、临时措施(围挡、苫盖)的建成质量与运行状态;复核监测数据,确认水土流失控制量、拦渣率、植被恢复率等核心指标。
4.验收通过后,按规定公开报告与鉴定书,3 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获取备案回执。
1.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备案受理、监督检查、执法处罚。出具备案回执、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查处未验先用、措施不落实等违规行为。
2.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对跨省(区、市)、国家重点工程及重要河湖管理范围的项目行使审批与监管权。
3.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报告真实性、措施有效性、公开报备合规性负总责。
4.第三方机构受委托编制验收报告,需独立于方案技术评审、监测、监理单位,对报告内容与数据负责。
1.严格对标 GB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数据真实、可追溯,附件齐全。报告书项目必须编制验收报告;报告表项目可参照简化执行。验收范围与方案批复一致,不得降低防治标准。
2.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进行分期验收。
3.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在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验收材料。
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项目,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
5.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是项目合法投产的水土保持“通行证”,核心是通过合规验收确认设施建成有效、防治目标达标。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需严格落实法规与技术规范,做到程序合规、数据真实、整改到位,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