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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04-23 15:56:03  点击数:0

土壤污染调查,是指为掌握土壤污染状况而进行的调查活动。通过调查可以掌握土壤、农作物所含污染物的种类、含量水平及其空间分布,可以考察对人体、生物、水体或(和)空气的危害,为强化环境管理、制定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哪些项目需要做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两公一住”场调项目。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比如:现场存在污染迹象,而且从事过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用地,如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则土壤污染风险大,可以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土壤污染状况,有利于明晰土壤污染责任。


土壤污染调查阶段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第二阶段(污染证实)、第三阶段(补充采样和测试)三个阶段。

土壤污染调查

第一阶段

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第二阶段

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表明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第二阶段调查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

第三阶段

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调查主体

1.土地使用权已收回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土壤调查;

2.有使用权人的由使用权人开展调查。


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1.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

2.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县级生态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评审。

(二)评审方式

通常为组织专家会议评审,结合现场踏勘;对于委托由县级审查的报告根据相关要求审查。


业务流程:

接受委托→收集资料(包括现场调查、人员访谈)→制定调查方案→开展现场监测→编制排查报告→提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修改报告→专家复核确认→提交报告




0991-2826979

189099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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