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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编制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的法定前置文件,核心是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与措施,从源头控制新增水土流失,保障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为法律底线、以GB 50433等国家标准为技术准则,实行“先编后建、分级审批、全程监管”的闭环管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修订)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53 号),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流失区域,进行地表扰动或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在编报立项/开工前编制并获批方案,未批先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2.是项目立项、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的必要前置条件,未取得方案批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是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施工、监测与验收的直接技术依据,明确了“怎么防、防什么、花多少钱”。
4.明确了建设单位的防治责任范围,是后续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设施验收与收费的核心依据。
1.方案编制
根据项目规模确定报告形式。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不需要编制方案,但需按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2.方案报批
方案批准后,若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治理区、防治责任范围或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表土剥离量或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等情形,应当补充或修改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新设弃渣场或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需编制补充报告报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与监督检查。分级审批:按项目占地面积、土石方量及跨区域情况,实行分级审批(县级、市级、省级及水利部)。对跨省(区、市)、国家重点工程及重要河湖管理范围的项目行使审批与监管权。
2.建设单位方案编制与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方案真实性、措施落实与合规运营负总责。
3.技术评估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技术审查,出具评审意见,是审批的重要技术支撑。
1.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未开工的,需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对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提交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符合规范要求的方案,审批部门即时办结;
3.项目开工前应依法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未编制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产使用、在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倾倒弃渣等行为,依照《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是生产建设项目生态合规的第一道关口。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需严格对标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确保方案科学、合规、可落地,从源头上守住水土保持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