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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正常收费秩序, 制止乱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认证资质、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 偿服务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承担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例行监测工作,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条 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不 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第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委托内容进行。要加强监测和技术服务管理,保证监测数据 的公平、公正,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严肃性。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有偿服务时,需跨县、市到现场 采样的,委托方应负担采样人员的交通和差旅等费用。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对外有偿环境监测和技术服务,必须到当地价格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第八条 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对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 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新发改收费[2010]76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和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